2009年8月13日 星期四

協會簡介-本會章程

台北市全民登山協會組識章程 八十年十二日十二日大會成立通過 八十六 年 元 月 第 一 次 修 正
八十八 年 元 月 第 二 次 修 正
九十五 年 二 月 第 三 次 修 正
九十六 年 三 月 第 四 次 修 正
九十七 年 三 月 第 五次 修 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全民登山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倡導全民體育,推行健行登山活動,陶冶身心氣質,增進民族健康,培養堅毅精神,以致本身事業成功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健行登山路線之探勘與預定事項。
二、觀賞山岳景觀,享受森林浴,吸取新鮮空氣。
三、培養兒輩對植物昆蟲發生興趣,回源本土,陶冶高雅情操。
四、研讀山岳文化學術及登山求生有關叢書以廣增知識。
五、推行淨山運動,協肋維護山區自然環境與水土保育工作,推廣共識,謀求居住安全。
六、遵守政府頒行之登山健行活動事項,並協助宣導。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個人會員:凡設籍居住及工作於本市國民年滿二十歲者,不分男女,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團體會員:凡在本市區內公私機構、團體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得申請參加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分別列具代表及成員名冊報會備查。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敦聘地方熱心贊助德高望重之人士若干人為本會名譽
會員及贊助會員。
第六條: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登
列名冊彙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提報理
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倘因褫奪公權或禁治產之宣告,或其他素行
不良危害團體,影響會譽,情節重大者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處分。
喪失會員資格及除名者均為出會。
第八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經除名、退會、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九條:本會除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外,一般會員於會議時有發言、選舉、罷免及表決等各頂權利;同時亦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等義務 。
第三章 組 識 及 職 權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併召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屆滿為限 。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監事之任期定為三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交辨事項。
三、審議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四、審議聘請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資格。
五、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七、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員。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二人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襄助及代理理事長綜理會務及活動行程之審理與執行。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與理事會同。
第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五、因涉案宣判禠奪公權或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理監事聯席會議無故缺席二次者。
第十九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幹事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總幹事下分設總務、會計、會籍、活動、響導、編採、公關、訓練、攝影、資料、救難等十一組均就幹事中分配擔任之,所有工作人員均由會員中遴選,理事會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亦同。
第二十條:前條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如執行工作確需支給時,由理事會核定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為發展會務,依實際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均為名譽職,其設置辦法另行訂定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告之。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監)事每兩個日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定期會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五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七條:本會各項會議之召開應將會議種類、日期、時間、地點,連同議程事前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機關備查,會議後閉會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 費 與 會 計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入會費壹仟元。
常年會費伍仟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常年會費伍佰元,入會時繳納。一次繳納伍仟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三、名譽會員會費:一次為伍仟元。
四、贊助會員會費:贊助費用金額不限。
五、會員樂捐會費:金額不限。
六、基金儲存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經費、收支帳目每月試算一次,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於年度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編造預(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查,決算送監事會審核,然後併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公益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一切會務之推展,除遵照法律之規定外,概以本章程所訂實施,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理事會研擬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之。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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